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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催3号申请人: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二村。负责人:李轶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祥,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申请人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因不慎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已于2017年6月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淄博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