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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薛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梁友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梁友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235号原告:薛林,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忠,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堂,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海建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彦,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职员,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梁友凤,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北流市。原告薛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梁友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林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薛林负担。审 判 长  钱 芳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人民陪审员  宁子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林佳云书 记 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