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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慢保与佛山市南海罗村万惠佳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慢保,佛山市南海罗村万惠佳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211号原告:段慢保,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佛山市南海罗村万惠佳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二区一路利华中和大楼地下,注册号:440682600454424。经营者:刘志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慢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罗村万惠佳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慢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符泳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