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婉萍与甘志威、冯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婉萍,甘志威,冯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579号原告:杨婉萍,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甘志威,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冯慧华,女,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杨婉萍诉被告甘志威、冯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婉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婉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杨婉萍负担。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蔚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