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魏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魏其锋,楼燕燕,黄云马,吕丹,王剑雷,袁苏丹,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26-3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705-X。代表人:胡坚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其锋,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楼燕燕,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云马,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吕丹,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王剑雷,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袁苏丹,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5066-0。法定代表人:魏其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为与被执行人魏其锋、楼燕燕、黄云马、吕丹、王剑雷、袁苏丹、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云马已履行100000元,被执行人王剑雷已履行3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与被执行人魏其锋、楼燕燕、黄云马、吕丹、王剑雷、袁苏丹、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