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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资中资州医院与王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资州医院,王俊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432号原告:资中资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资州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蒙慧,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资州医院职工,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王俊,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诉被告王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资中资州医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资州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资中资州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  建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