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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老龙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老龙,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393号原告:张老龙,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新县。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保定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淑琴,该院院长。原告张老龙与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老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老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霍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