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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翠玲、姬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翠玲,姬磊,杨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贾翠玲,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人:姬磊,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胜兵,男,195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磊与被执行人杨胜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贾翠玲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贾翠玲要求撤销(2005)牡执字第467-3号执行裁定书对其房产拆迁补偿款70万元或回迁房的强制执行,并立即解除查封。其理由是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耿庄社区胜利街的房产(丈量编号为5-24)属异议人贾翠玲所有。异议人贾翠玲与被执行人杨胜兵曾为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涉案房屋于2004年12月16日通过法院(2004)菏牡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贾翠玲所有。法院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或回迁房进行查封系明显错误。本院查明: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菏牡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调解书将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菏开房权字第××号。其四邻为:南邻杨殿选、西邻杨登良、北邻杨汉芳、东邻胡同)确认归异议人所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05)牡执字第46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耿庄社区胜利街的房产(丈量编号5-24)的拆迁补偿款70万元或查封其回迁房。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权属已经由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菏牡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12月19日确权给异议人。调解书确权在前,执行裁定书查封在后,故异议人贾翠玲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贾翠玲的异议理由依法成立,中止(2005)牡执字第467-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