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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兴平与陈发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平,陈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江口执字第0074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平,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发莲,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系刘小林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发莲送达了(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43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发莲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刘兴平借款500000元、并且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7459元。但被执行人陈发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发莲在黄冈市有一辆江铃牌鄂j0r573号小型普通货车,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发莲所有的一辆江铃牌鄂j0r573号小型普通货车。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发莲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