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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龙、康光亮、XX、呼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龙,康光亮,XX,呼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5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冯香林。被告张小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康光亮,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XX,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呼林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龙、康光亮、XX、呼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