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和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修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和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修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946号原告: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太,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和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王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修华,经理。被告:徐修华,男,42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修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建军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人民陪审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