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与周守和、钭慧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周守和,钭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号。主要负责人黄晓红,主任。被执行人周守和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钭慧珠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周守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街道××东路××商厦××单元××室的房地产。竞买人胡浩(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36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汇丰商厦1单元3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土地证号:12××00】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浩(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