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黄振雨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振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杜敏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黄振雨,男,汉族,生于1976年08月15日,住河南省夏邑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黄振雨(2016)川1381执2177号行政处罚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