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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聘雄申请XX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聘雄,XX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江聘雄,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伍市医院宿舍,证件号码430626197806268531。被执行人XX东,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建筑公司宿舍,身份证号:4306261967********。江聘雄与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8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聘雄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底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聘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聘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呈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