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赵忠平、朱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赵忠平,朱丽艳,吴贵君,张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140号原告:杨晓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忠平,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朱丽艳,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贵君,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国胜,男,成年,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晓明与被告赵忠平、朱丽艳、吴贵君、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晓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12.5元(已预收206.25元),减半收取为206.25元,由原告杨晓明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