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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牛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春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06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职工。被告:牛春祥,男,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图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