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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三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三组,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住所地: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兴隆村。负责人:徐俊,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三组。住所地: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兴隆村。负责人:李会祥,系该组组长。原审第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住所地: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兴隆村。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与被上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三组,原审第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于2017年6月5日因自身原因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15元,减半收取24407.5元,由上诉人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委会二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古维贤审判员  杨 茜审判员  江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敖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