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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爱增与张彦国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增,张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增,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打渔庄村。被执行人张彦国,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打渔庄村。申请执行人张爱增与被执行人张彦国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彦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爱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79.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爱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