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文华;陈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杨文华,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文华,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现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陈庄村。被执行人陈华,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402211990********,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现住大同市南郊区燕庄村出租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华应交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陈华应交罚金500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患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