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青春、邱桂敏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春,邱桂敏,杨清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61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春,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唐山市建设集团物资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2016年6月23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肖霖、彭逸轩,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桂敏,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唐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3月24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洪宝,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清波,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唐山建设集团物资公司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4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2016年6月23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岩,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青春、邱桂敏、杨清波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青春、邱桂敏、杨清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5)南刑初(重)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青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已执行);被告人杨清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已执行);被告人邱桂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青春、邱桂敏、杨清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青春及辩护人李肖霖、彭逸轩,原审被告人邱桂敏及辩护人杨洪宝,原审被告人杨清波及辩护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青春、邱桂敏、杨清波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重)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滑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