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318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赵献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