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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318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赵献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