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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某、葛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成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成某,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葛某,女,199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成某、葛非儿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将该判决对被执行人成某的权益赠与被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葛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将判决权益赠与被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葛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钦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