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宗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宗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冶里5-161号。法定代表人:于百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宗文,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市北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宗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国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民,被上诉人任宗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和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主体地位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行政隶属关系。案涉永昌县东寨镇加油站建设改造工程由上诉人北国建安公司承包,后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徐刚施工,徐刚在施工中雇佣任宗文为徐刚提供劳务,徐刚负责对任宗文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并支付工资。无据证实任宗文是北国建安公司招用的员工,双方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任宗文在提供劳动中无需遵守北国建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一审认定北国建安公司与任宗文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工程转包人徐刚是本案诉讼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徐刚参加诉讼,遗漏了诉讼主体。二审期间,北国建安公司提出,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未通知上诉人申辩,相关文书也未送达,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执中,受送达人”徐刚”的签名不是徐刚所签。此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俊天审判员 李 薇审判员 李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