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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39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史亮与涂贵富、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亮,涂贵富,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3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亮,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涂贵富,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蒋秀珍,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史亮与被执行人涂贵富、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川0121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川0121执保15-1、1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史亮及担保人林军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沙南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1**),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史本娇名下的川AxxU**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6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6)川01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涂贵富、蒋秀珍支付史亮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蒋秀珍、涂贵富未履行,权利人史亮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史亮及担保人林军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沙南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1**)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担保人史本娇名下的川AxxU**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