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与陈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陈铁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920号原告: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服装城***********号。经营者:纪萍萍,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忠,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与被告陈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石狮市仁发服装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