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政与长春市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长春市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66号原告:张政,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长春市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伟业星城小区82栋105室。法定代表人:董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诉被告长春市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