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稳,姚继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88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1年10月23日生,满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姚某某,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新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2、婚生男孩姚甲、姚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7日生长子姚甲,2009年9月29日生次子姚乙。原、被告婚后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难以沟通,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已独自搬出居住,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姚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结婚时间、子女情况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7日生长子姚甲,2009年9月29日生次子姚乙。生活中原、被告缺乏理解沟通,遇到问题不能妥善处理,出现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子,应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闹矛盾,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着眼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珍惜感情,体谅对方,不能轻易分手。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