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代先进与宁波宏浩保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先进,宁波宏浩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040号原告:代先进,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被告:宁波宏浩保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58258522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55号(15-2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宏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先进与被告宁波宏浩保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先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