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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照林申请执行邱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照林,邱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唐照林被执行人:邱毅唐照林与邱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照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邱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照林6000.00元,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则按照9000.00元本息执行。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