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方开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开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舜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艳,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开华。上诉人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开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6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娅梅审 判 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