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棚朋诉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棚朋,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38号原告:张棚朋,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花园七七二处国储库门面。法定代表人:谭书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谭书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谭春,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胡群彪,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唐吉均(曾用名唐小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棚朋诉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棚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棚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棚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棚朋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