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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棚朋诉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棚朋,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38号原告:张棚朋,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花园七七二处国储库门面。法定代表人:谭书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谭书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谭春,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胡群彪,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唐吉均(曾用名唐小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棚朋诉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棚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棚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棚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棚朋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