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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树荣、陈政等与陶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荣,陈政,陈志,陈多珍,陈玉兰,陈多祥,陶华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69号原告:李树荣,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政,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志,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多珍,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玉兰,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多祥,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陶华友,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荣、陈政、陈志、陈多珍、陈玉兰、陈多祥诉被告陶华友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树荣、陈政、陈志、陈多珍、陈玉兰、陈多祥拒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