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苏元界与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界,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64号原告:苏元界,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负责人:陆国品,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界与被告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及鱼屯六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出于为能够让儿子陆国地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元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苏元界负担。审判员 廖安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