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学彬与简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彬,简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34号原告:卢学彬,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志明,男,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学彬与被告简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卢学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学彬以双方经协商,简志明已一次性归还其9500元,其余借款表示放弃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卢学彬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