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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学彬与简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彬,简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34号原告:卢学彬,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志明,男,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学彬与被告简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卢学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学彬以双方经协商,简志明已一次性归还其9500元,其余借款表示放弃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卢学彬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