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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云华,蒋跃武,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20号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云华。被申请人:蒋跃武。被申请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云华、蒋跃武、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号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云华、蒋跃武、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