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志祥、程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祥,程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祥,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国勇,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国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国勇存款3290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