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勇勇与汪书同、汪振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勇,汪书同,汪振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58号之一原告:张勇勇,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山东银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汪书同,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汪振兴,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开街61号。负责人:吕继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平,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1581民初16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汪振兴名下鲁P×××××号轿车一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振兴名下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