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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233号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草碧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喜堂,草碧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罗存善,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燕引娣,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燕建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邓彩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李振宇,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孙妍,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杨银科人民陪审员  刘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