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233号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草碧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喜堂,草碧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罗存善,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燕引娣,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燕建军,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邓彩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千阳县。被告:李振宇,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孙妍,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存善、燕引娣、燕建军、邓彩平、李振宇、孙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杨银科人民陪审员 刘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