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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刘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刘芳奇,罗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158号。代表人:杨世亮,行长。被执行人:刘芳奇,男,住玉林市。被执行人:罗裕芬,女,住玉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芳奇、罗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7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