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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志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志林,李水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纪建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志林,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英,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志林、李水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安溪县,有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并非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上诉人泉州市新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