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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兴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兴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37号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正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325800。法定代表人:何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任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兴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