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何永新、林瑞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何永新,林瑞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2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玉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林瑞贞,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何永新、林瑞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9.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