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邵磊、邵午阳、崔吉根、刘真顺与林春丽、刘玉萍、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磊,邵某,崔吉根,刘真顺,林春丽,刘玉萍,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28号原告:邵磊,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男,朝鲜族,2014年7月8日出生,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邵磊,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吉根,男,朝鲜族,1963年5月8日出生,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真顺,女,朝鲜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丽,女,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汪清县。被告:刘玉萍,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庞晓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原告邵磊、原告邵午阳、原告崔吉根、原告刘真顺诉被告林春丽、被告刘玉萍、被告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邵磊、原告邵午阳、原告崔吉根、原告刘真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与四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磊、原告邵午阳、原告崔吉根、原告刘真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磊、原告邵午阳、原告崔吉根、原告刘真顺负担。审 判 长 董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