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德夫、沈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夫,沈炳荣,周角(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沈德夫。被执行人:沈炳荣。被执行人:周角(国)梅。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德夫与被执行人沈炳荣、周角(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031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沈炳荣、周角(国)梅支付执行款2592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角(国)梅现已履行执行款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除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角(国)梅在公安的协控下以2017年5月18日抓捕,后申请人与周角(国)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周角(国)梅仍未按和解协议履约,现又对该被执行人网上布控,另一被执行人亦已在网上实施布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