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薛莲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鹏飞,薛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68号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8664716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东路1号。主要负责人:金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祥,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飞,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薛莲,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鹏飞、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鹏飞、薛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鹏飞、薛莲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