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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商大伟与吉林省鸿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大伟,吉林省鸿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商大伟,男,现住吉林省伊通县。被执行人吉林省鸿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商大伟与吉林省鸿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4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苗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