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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坤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坤,1988年4月3日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苏家湾场镇。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7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黄坤违法所得米兰牌手机等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叶建宇损失40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坤撤回上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勇审判员  吴莹迪审判员  刘雨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