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庆洪与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洪,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588号原告:朱庆洪,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泉俤,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清市。被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兴,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洪与被告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被告陈泉俤及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庆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泉俤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80万元,共计138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起暂计至2017年2月止,之后计至实际还款止);2.判令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3万元;3.判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朱庆洪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陈泉俤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9日,陈泉俤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庆洪借款1000万元,由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三方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签订当日,朱庆洪依约将借款1000万元汇入陈泉俤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陈泉俤未偿还本金及应支付的利息。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朱庆洪所述属实,但陈泉俤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5年9月份开始无法如约支付利息,要求延期还款,调整利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朱庆洪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书、电子银行回单、利息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3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朱庆洪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出,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朱庆洪与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陈泉俤向朱庆洪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月利率2%;未按时支付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借款到期后,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朱庆洪不仅有权要求陈泉俤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有权要求陈泉俤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及追索借款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泉俤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朱庆洪因追索借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担保期限为从借款本金还款到期之日起算二年。在合同签订之日,朱庆洪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1000万元支付给陈泉俤。陈泉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的利息。本院认为,陈泉俤向朱庆洪借款1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泉俤未向朱庆洪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庆洪要求陈泉俤偿还借款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陈泉俤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现��庆洪于保证期限内要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陈泉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朱庆洪要求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朱庆洪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泉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庆洪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30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陈泉俤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朱庆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80元,减半收取计51490元,由陈泉俤、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文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雨��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