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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与吴利前、欧阳米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吴利前,欧阳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地址:安化县田庄乡。经营者:周书良,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吴利前,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欧阳米菊,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吴利前、欧阳米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