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与吴利前、欧阳米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吴利前,欧阳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地址:安化县田庄乡。经营者:周书良,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吴利前,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欧阳米菊,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吴利前、欧阳米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