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建、周祥珍与郭风华、孙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周祥珍,郭风华,孙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异38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建,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周祥珍,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所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郭风华,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所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孙春芳,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所江苏省扬中市。在本院执行周祥珍与郭风华、孙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郭风华、孙春芳位于扬中市长江花城19幢601室房地产的查封。现陈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建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朱琴梅审 判 员 邵倩雯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薪 来源:百度“”